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的,由公安机关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海船舶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抓扣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主动报告的,可以从轻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