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岸发现非法宣传品并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宣传品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