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本省沿海范围内禁止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各类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