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出海船舶,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