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出海船舶,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