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超出备案的用途和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改造、拆解、交易乡镇船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驾驶、操作等能力培训,督促乡镇船舶出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驾驶证书、操作证书等资质证书,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