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体育、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开展乡镇船舶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依法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乡镇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乡镇船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乡镇船舶和人员档案,对乡镇船舶进行管理和安全检查,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乡镇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交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