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

(二)搭靠外国船舶和港澳台船舶(以下统称境外船舶);

(三)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

出海船舶和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开,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