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在海岸发现违禁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