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在海岸发现违禁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