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以下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域:
(一)滨海暗流、离岸流等涉水隐患重点区域;
(二)涉潜水、冲浪、摩托艇等高风险海上娱乐项目区域;
(三)其他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岸相关区域。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海岸划定安全警戒线,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巡查、提醒和劝阻工作。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安全警戒线范围内的人员应当听从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劝阻,及时撤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