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海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以上渔港设立综合执法场所,配备必要的执法船艇、执法车辆等交通工具;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违规船舶暂扣点,开展违法违规船舶停泊、看护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设立船舶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船管员和必要设备,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