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快递业条例/第三章 寄递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快递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