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快递业条例/第三章 寄递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快递企业在分拣、运输、收投快件时,应当按照快递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得野蛮分拣,不得抛扔、踩踏、坐压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快递企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开展寄递业务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人员的培训,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