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四平玉米区域公用品牌和商标保护,对四平玉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四平玉米食品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