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四平玉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四平玉米及其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玉米种植记录;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