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对损坏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及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对超出使用年限或者达到报废程度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报废拆除,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换。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