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开关站、储能电站等厂、站及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接地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鱼道、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和观测设施、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