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电力设施保护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合理布局电力设施,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