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