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