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