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