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线缆通道的位置等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意见,协商确定新的电力设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进行科学评估论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