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原有的房屋,应当与所有者协商搬迁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
因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增加高度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