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树木倾斜、倒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保存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后,先行修剪、砍伐树木。在安全隐患消除后,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处置情况告知树木所有权人,出示保存资料,并给予合理补偿。

先行采取砍伐措施的,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告当地林业和草原或者城市绿化部门,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