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迁移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并不予补偿。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因自然生长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告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内予以修剪;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兼顾电力线路保护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后,可以协调当事人进行砍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