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相互搭挂、交叉跨越。

确需搭挂、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与先建方协商,并采取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标准的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