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管理、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并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使用土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原地类管理,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使用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由其使用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协商达成协议。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保障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地。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