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或者工业、产业园区等其他建设项目时,应当将电力设施建设纳入有关设计文件,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空间。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合理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