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用地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线缆通道、电力设施保护区等空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