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