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