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通信系统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