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闯入电力调度场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相关设备与标志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