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二)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