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垂钓;
(四)烧窑、烧荒、焚烧秸秆或者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设置大型广告牌;
(七)悬置气球等漂移物;
(八)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