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从事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