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新建电力设施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选址情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