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输电通道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理联合防控及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