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者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