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