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者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