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建筑市场活动方面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