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服务与竣工结算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工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