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工期、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参与各方不得相互串通虚构计价扰乱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