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服务与竣工结算第三十条有效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工期、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参与各方不得相互串通虚构计价扰乱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