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接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