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形,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