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且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法审定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