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