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