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二十条有效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确认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载明人员相一致。配备的监理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相一致。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原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同等或者以上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