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或者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